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后應當履行哪些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七條 依照本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及時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為解決實踐中股權轉讓后公司遲遲不配合辦理股東名冊和公司登記機關變更登記的問題,《公司法》明確規定了股權轉讓后股東的變更登記請求權,并賦予轉讓人與受讓人司法救濟途徑。
那么,股權轉讓后,如果公司不簽發新的出資證明書或者不修改公司章程,轉讓人、受讓人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院民二庭認為:股權轉讓后,無論是股東名冊、公司登記機關的變更登記,還是注銷出資證明書、簽發出資證明書、變更公司章程,都屬于股權變更登記范疇,都是公司的法定義務,公司未予配合的,轉讓人與受讓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就此,《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后,公司未根據公司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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