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是涉及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法律法規對其運輸、保管、養護、儲存等都有非常嚴格的標準和要求,要介入或涉及藥品物流運輸領域,必須符合相關資質條件,以確保藥品在運輸途中的質量絕對安全。
一般而言,藥品從生產企業運輸到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其物流渠道有三種形式,一是企業安排車輛自行運輸配送;二是通過郵政渠道寄送;三是依靠物流公司運輸。近期,中國郵政集團已經開始部署在全國進行醫藥物流配送,但其是否有資質進行藥品運輸成為多方爭議的焦點。
特藥運輸要求嚴格
對于需低溫、冷藏儲存的藥品以及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疫苗等的運輸管理,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性文件等都出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但是,在普通藥品運輸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范等除了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自身在運輸管理方面有明確具體的要求之外,對于采取郵政運輸和物流運送等方式運輸藥品則沒有明確規定,導致在普通藥品運輸管理方面還缺乏法律依據。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藥品說明書要求低溫、冷藏儲存的藥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低溫、冷藏設施設備運輸和儲存。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應當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藥品,并依法進行處理。”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50條至第55條對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要求作出了詳細規定。早在2005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鐵道部、交通部、民航總局就出臺了《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運輸管理規定》。同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和郵政局也共同制定和發布了《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管理辦法》。可見,對麻醉和精神藥品等特殊藥品的運輸管理,目前已基本做到了有章可循、有規可依。
《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范》第5條規定:“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在銷售疫苗時,除提供按照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文件外,同時應提供疫苗運輸的設備、時間、溫度記錄等資料。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供應或分發疫苗時,應提供疫苗運輸的設備、時間、溫度記錄等資料。”該規范是根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制定的疫苗等生物制品運輸管理的具體規定。
普通藥品運輸未統一規定
關于普通類藥品的運輸管理,在《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均未作出明確而具體的規定,有關運輸管理的規定只是散見于一些規范、標準和規范性文件當中。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第295條規定:“每批產品均應當有發運記錄。根據發運記錄,應當能夠追查每批產品的銷售情況,必要時應當能夠及時全部追回。發運記錄內容應當包括:產品名稱、規格、批號、數量、收貨單位和地址、聯系方式、發貨日期、運輸方式等。”第46條規定:“對有溫度要求的藥品的運輸,應根據季節溫度變化和運程采取必要的保溫或冷藏措施。”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第48條規定:“藥品運輸時,應針對運送藥品的包裝條件及道路狀況,采取相應措施,防止藥品破損和混淆。運送有溫度要求的藥品,途中應采取相應的保溫或冷藏措施。”
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對于普通類藥品的運輸管理,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還停留在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約束階段,而對醫藥物流公司和郵政集團等部門運輸藥品管理,則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作為支撐。
加強藥品運輸管理
目前,我國對藥品運輸環節的管理規定散見于一些法規、規章和規范標準之中。據筆者了解,湖北省隨州市出臺的《藥品郵寄和物流運輸管理辦法》于2011年9月29日正式施行,該《辦法》是對現行《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中運輸環節管理規定空白的一種大膽補充。但《辦法》只是隨州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商務局、郵政局共同出臺的一個規范性文件,還沒有上升到法律法規的高度。
隨著我國物流行業的飛速發展,制定一部藥品運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已刻不容緩。立法機關需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統一規范藥品運輸管理行為。為此,筆者建議,將藥品運輸的市場準入條件、資質門檻規定、設施設備要求、人員技術資格等以法律法規的形式予以明確,從而使特殊藥品和普通藥品的運輸管理均有法可依,填補藥品運輸統一監管的空白,確保廣大群眾吃上安全放心的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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